跟已滿18歲未滿20歲的女朋友發生性關係再民法上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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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男方:19歲
女方:19歲
男女方交往時期有發生性行為,當時雙方都是19歲且你情我願、意識清楚並做有安全措施(正確使用保險套)而事後也沒有發生懷孕或墮胎等對女方身體造成巨大傷害的事,但在分手後女方家長說要以民法來告男方。
問題:
1.請問如果女方家長真的提出告訴,是以什麼法條來提出告訴?成功機率很大嗎?男方會受到什麼懲罰?
2.如果再以刑法來看,男方會有刑罰嗎?
598dc7d5用戶 發表於 2021/04/20 03:26

3 位律師回答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20 06:06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現在民法修正,十八歲就成年了,如果沒有參雜性交易的情形,兩個成年人在交往期間你情我願的性行為是沒有違法的,對方家長提告成功的機率很低。要受到民刑事的懲罰或賠償是有困難。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1/04/20 07:57
    回覆諮詢(21626)、最佳解答(1588)、獲得感謝(6060)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在新修正民法施行前,滿20歲才成年。因此雙方家長都可以依照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向對方家長提出民事訴訟求償精神慰撫金
    但因為都已滿16歲,你情我願的情況下,不會成立相關妨害性自主犯罪
    
    
                         
  • 謝政恩律師
    謝政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20 10:14
    回覆諮詢(2072)、最佳解答(75)、獲得感謝(74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雙方都已19歲且均為合意性行為,原則上在民事求償上並非容易,除非對方家長能舉證因此受有相當精神上的痛苦,或女方可能係有遭脅迫或欺騙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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