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告過失傷害,傳票案由卻是肇事逃逸 等 案件

車禍事故 其他 1445 次瀏覽
1、車禍日期:12/25 
2、我方受傷 
3、對方(是我方認識的人)當下有叫救護車、當下雙方無報警,對方2小時後報警、警察表示到場時已無現場 
4、對方有第三責任險、我方是腳踏車 
5、無現場,有監視器,但只照到相撞時的區域,事故現場圖似乎是依據雙方筆錄。
 6、對方叫救護車之後,聯繫我方親屬,然而說詞是「我方是自己跌倒」,我們是到醫院後經由同病房看護告知,才知道是車禍。後來我方提告過失傷害,傳票案由卻是「肇事逃逸等 案件」,附註有寫我方是本案被害人。如果對方當下有叫救護車,這樣在肇事逃逸方面,我方會不會有誣告責任(可是我們是提告過失傷害)?
f6ad645a用戶 發表於 2021/04/25 06:46

2 位律師回答

  • 鄭楓丹律師
    鄭楓丹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25 10:10
    回覆諮詢(2423)、最佳解答(73)、獲得感謝(771)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不會構成,不用太擔心誣告責任。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1/04/25 10:44
    回覆諮詢(19764)、最佳解答(1506)、獲得感謝(5754)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因檢警可能以對方有肇事逃逸主動進行偵辦,因此案由才會寫肇事逃逸。如果您有受傷而提告過失傷害罪,不會因為對方後來不構成肇事逃逸而使您成立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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