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

稅務.行政訴訟 其他 699 次瀏覽
我沒有民宿或旅館的營業登記,但我想在Airbnb訂房網站上提供不特定人士月租套房住宿但是以日計費最短要租一個月,沒有要提供短期的住宿,這樣是否構成經營旅館業或民宿的定義嗎?
並且會違反發展觀光條例 第 55-1 條而被處罰嗎?
發展觀光條例
第 55-1 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
觀光遊樂業務、旅館業務或民宿者,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
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處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如果我用Airbnb 訂房網站出租給對方場地,並跟對方說明不得住宿,僅提供場地拍攝,但客戶卻住宿使用,最後把住宿過程紀錄下來當成證據,被新北市觀光局裁罰,這樣是我問題還是租場地客戶的問題
c2d89003用戶 發表於 2021/04/29 09:56

2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4/29 10:35
    回覆諮詢(19870)、最佳解答(1512)、獲得感謝(5767)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會的,構成經營旅宿而違反發展觀光條例遭開罰。
    尤其現在因新冠肺炎疫情,若有居家檢疫者投宿,處罰更為嚴重。
    針對觀光局裁罰,建議可提供處分書與律師諮詢是否有提出訴願空間
    
    
                         
  • c2d89003用戶
    發表於 2021/04/29 10:37
    但是我已經跟場地租借者聲明,不得住宿,也給他簽同意書,這樣還會被開罰嗎
  • 謝政恩律師
    謝政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29 14:35
    回覆諮詢(2072)、最佳解答(75)、獲得感謝(742)

    您好,還是要看客觀事實如何認定,該場地租借者是誰?經營攝影為業?有無攝影的事實等等,否則機關未必會採信。
    
    
                         
  • c2d89003用戶
    發表於 2021/04/29 14:43
    所以我出租場地給對方,釐清對方背景是出租方的責任嗎?我如果事前給他簽不能住宿的同意書,之後他實際怎麼使用不就與我無關了嗎?這樣無法當作足夠的證據自保嗎?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