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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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在去年11月時駕駛機車遭一台自小客車撞上,警察局的初判分析表與車禍鑑定表都顯示我方無肇事因素,對方則是無照駕駛及迴轉前未注意往來車輛,因第一次調解對方車主未到場故調解失敗,現在我們已經提高刑事過失傷害了,而這次的車禍我方造成髖骨、頸部、背部及四肢擦挫傷,導致短時間無法騎車上下課及上下班,我方還有精神損耗,經精神科診斷急性創傷後症候群,目前需要服藥,而對方毫髮無損,雙方皆有車損。

我想請問:
1.對方說「我僅有強制險,而且我問了我的律師,精神賠償完全沒有法律條文可循,所以你們無法提出」請問這是真的嗎,因為精神上變得非常焦慮緊張,尤其是騎車時?
2.若想要精神賠償大約可以所要多少呢?
3.我們到警察局提告刑事的過失傷害時,警員說無法一起提高民事,要等到法官那裡再說我們也需要民事賠償,這是對的嗎?

感謝律師的協助。
71def22e用戶 發表於 2021/05/01 12:29

2 位律師回答

  • 沈恆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5/01 12:37
    回覆諮詢(1050)、最佳解答(51)、獲得感謝(355)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應於6個月內先提刑事過失傷害罪的告訴,等刑事起訴後,才能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償,除醫療費、車損外,還可請求精神賠償。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1/05/01 12:42
    回覆諮詢(19552)、最佳解答(1501)、獲得感謝(5709)

    最佳律師回答
    對方說法完全錯誤,您可以依照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您的情況可求償10萬至50萬元
    另外,您提告的屬於刑事過失傷害罪,要請求民事賠償,只能透過調解程序或另外提出一個民事訴訟。警方的說法正確
    
    
                         
  • 71def22e用戶
    發表於 2021/05/01 12:40
    好的,非常感謝您。
  • 71def22e用戶
    發表於 2021/05/01 12:53
    請問這個意思是我還要再提出民事訴訟嗎,那我該去何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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