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對方逼車,是否能夠提告?

車禍事故 其他 4199 次瀏覽
附上當時影片:


此駕駛逼車後,擋住我的去路,更進一步想搶奪我的行車紀錄器
請問是否能夠以此畫面
提告強制罪、搶奪罪,或任何有可能將對方起訴的罪名呢?
0c9ebb2d用戶 發表於 2019/10/02 15:41

3 位律師回答

  • 邱翊森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02 17:42
    回覆諮詢(163)、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46)

    無法看到影片~
    逼車有可能觸犯公共危險罪
    擋路有可能有強制罪~
    搶行車紀錄器有可能有搶奪有搶奪罪~
    
    但仍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建議您帶著路有畫面找律師協助,或逕向警方報案
    
    
                         
  • 陳俊男律師
    陳俊男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19/10/03 00:17
    回覆諮詢(847)、最佳解答(55)、獲得感謝(251)

    您好:
    可能因為網站規定的關係,無法看到您的影片。
    但根據您的描述:
    1、惡意逼車擋住您的去路,確實可能成立刑法304條強制罪。
    2、依照個案,逼車過程如果致生往來安全之危險,另可成立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
    3、奪取行車紀錄器的部分,涉及到刑法搶奪或強盜罪。
    依照實務見解,刑法上之搶奪罪之搶奪行為僅指乘人不及抗拒而為奪取,但如果施用強暴、脅迫,使人不能抗拒而為奪取,即應成立強盜之罪。
    →簡單來說,搶奪是猝來不及的奪取他人之物,但如果是迫使你停車後,再施用強暴脅迫手段強取行車紀錄器,那麼是有可能論以刑法強盜罪(既遂/未遂)。
    
    以上說明,供參考。
    
    
                         
  • 楊時綱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10/03 17:36
    回覆諮詢(131)、最佳解答(15)、獲得感謝(56)

    (1)「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影片顯示對方自左方切入你的前方,復又自你的右側逼車,甚至煞停於車道上(前方明明還有前進空間)藉此與左側車道已經停止的車輛阻礙你的去路,應已違反上開規定,此部分可向當地警局申訴開罰。
    (2)對方於車速減緩的交談過程中,突然揮手企圖抓取你頭上的行車紀錄器,可能構成搶奪未遂(刑法第325條),但對方有可能抗辯只是一時氣憤想拍打你的安全帽。
    (3)公共危險罪(刑法第185條)、強制罪(刑法第304條),雖可提告,但你提供的影片僅為片段擷取之內容,無法釐清事發經過,加上計程車多半也有安裝行車紀錄器,建議你攜帶完整影片檔案,找律師討論後續處理方向,較為妥適。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