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租 租賃糾紛
稅務.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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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要咨詢 分租租賃糾紛的事情
我和室友原本是三人一起合租,但我只是將東西放那邊,沒在那邊住過一天。合約中房東保管那份只有A簽名,並持有三人的雙證件副本。我們保管那份承租人有三人名字,但立契人只有A。(有照片可提供作證)
事情起因在3月21日,A回家時遇到不好的事情,3月24日A母親透過C告知B和我,並表達希望A和我們都盡快搬走。
於是我們約在3月28日見面,並在當天三人都作出會盡快搬走的口頭承諾,而我亦明確告知會在四月底五月初搬走。
在4月30日時,我先後通知A和B,我將會在5月7日搬走自己所有的物品正式離開,期間(11月15日起租 至 5月7日)並沒有在房子住過。
在5月7日我完全搬走後,A及她的母親要求我繼續繳房租,說我搬走也要履行合約繳交房租,需要繳5月份(5月15日 至 6月15日)的租金。
因當時新搬的地方租約已經生效,不知該怎麼辦和難以同時承擔兩邊租金的情況下,我透過B跟A一起商量,將我那邊的租金從 壹萬元 減少至 玖仟元,而她們也是同意的(有訊息作證)。但因為A和B從3月底一直到現在都沒看對眼的房子,遲遲沒法搬出去,經濟壓力下我告知了父親,我父親認為我5月份的租不應該繳,需要向還住在房子裏的A和B取回來。
在跟A和B溝通後,以及我父親跟A母親溝通後,皆無法達成和解。
因此想問一下:
1. 房租合約儘管內容有我們名字,房東有我們雙證件,但只有A的簽名,是否合法合規?
2. 在我(5月7日)已經完全搬走的情況下,我還需要繳交5月份(5月15日 至 6月15日)及之後她們搬走前的租金嗎?
3. 父親要求的以我個人違約處理,不要最初給的兩個月押租保證金,可以不再繳之後的租金,以及取回5月份已繳的租金可以嗎?
ed2ddd0d用戶
發表於 2021/05/27 1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