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貸款變成人頭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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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 因為我前面還有緩起訴 可是現在被提告了 我有打去165 他說是人頭帳戶 我怕到時候檢察官懷疑我故意的 可是我是急用錢才貸款 165的人要我保存好寄的收據以及對話紀錄了
fc9b003b用戶 發表於 2019/10/23 00:54

4 位律師回答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10/23 06:19
    回覆諮詢(2081)、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6)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處理過很多類似刑事案件,依您所述,實務上並非全無無罪空間,因相關細節尚不清楚,建議您攜帶相關事證資料,親自與專業律師面談討論細節,作全盤考量,以利下精準法律意見判斷,並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10/23 08:42
    回覆諮詢(6805)、最佳解答(160)、獲得感謝(1684)

    一旦後案遭到起訴,前案緩起訴可能因此遭到撤銷,若你並無詐欺幫助意圖,應就相關事證向地檢署進行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陳敬人律師
    陳敬人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23 11:25
    回覆諮詢(72)、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3)

    您好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檢察官, 您是真的要貸款 (應提供貸款交涉過程之相關資料),而非詐騙集團的共犯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陳律師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10/23 14:55
    回覆諮詢(4109)、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011)

    您好:
    
    重點會在於您有無幫助詐欺的故意,或僅是因為貸款而將提款卡、存摺、密碼交付他人。
    原則上將提款卡、存摺、密碼交付他人並非常見,因此您貸款之相關資料、對話紀錄能否證明是因貸款而交付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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