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養寵物走失

其他 民事侵權 1751 次瀏覽
本人於今年9月8日向一名女士認養兩隻貓咪並簽下協議書,如若動物受傷、死亡或下落生命不明,需賠償違約金每隻動物15萬元,同時認養人不受個資法保護,送養人可公開認養人個資並公開事由;9/15因本人不慎,於外地回家途中提籠掉落地上,導致兩隻貓咪從籠中脫逃走失,該送養人女士依協議書內容向本人索賠新台幣30萬元整,因本人經濟能力實在無法支付如此龐大金額,請問該如何是好?該女士是否確實能以該協議書內容公開本人個資及事由?
cefab442用戶 發表於 2019/10/23 22:24

6 位律師回答

  • 陳禾原律師
    陳禾原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23 22:35
    回覆諮詢(326)、最佳解答(22)、獲得感謝(133)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依您描述,賠償金額似過高,應有抗辯賠償金額或請求酌減之餘地,建議攜帶協議書予律師審閱,以便完整為您評估後續可能主張。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23 22:39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感謝律師回答
    依所述,違約金約定有過高問題。是否能公開個資應視協議書及約定內容,不能一概而論。且公開個資是否可能造成其他的侵害,又是另一個問題。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10/23 22:49
    回覆諮詢(6984)、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感謝律師回答
    若約定賠償金額過高,可以考慮提出酌減違約金民事訴訟。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陳俊瑋律師
    陳俊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23 22:59
    回覆諮詢(634)、最佳解答(21)、獲得感謝(224)

    感謝律師回答
    1.違約金似有過高嫌疑。
    2.可歸責程度有可討論空間。
    3.公開個資之協議可討論民法71、72條。
    4.現在認養貓咪還要簽這種協議??
    
    
                         
  • 葉鞠萱律師
    葉鞠萱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10/24 10:00
    回覆諮詢(919)、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176)

    感謝律師回答
    建議您將協議書及對方索賠內容供律師檢視,以確認效力及答辯方向,
    
    另對方應極度關心動物保護議題,
    提醒您對方有可能已著手蒐集違反動保法相關跡證,您應謹慎以對.
    
    相關案例 可參考本所網頁 "成功案例"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或加入lineID  hyl828(前三碼為英文小寫) 洽專員預約諮詢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除花東外 全國皆設有分所)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經歷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 陳奕安律師
    陳奕安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10/24 11:46
    回覆諮詢(360)、最佳解答(25)、獲得感謝(104)

    感謝律師回答
    您與該女士簽訂的「協議書」雖然約定您不受個資法保護,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已明定某些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了;況且對方要以何種方式公布、公布的內容為何均不清楚,需注意公布是否作為網友「公審撻伐」之用。您似可主張這約定因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而無效,所以不受到該約定的拘束。
    
    至於賠償違約金30萬元是否過高,個人覺得要考量雙方締約地位、議約過程(有沒有LINE對話紀錄?)、雙方經濟能力、此約定的目的是否具備高度公益性等因素來判斷。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