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主委請辭問題:
1、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9條規定,主任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也就是說,依目前現行法規,主任委員之請辭不以向主管機關申報為生效要件,而是由各區權會之規約決定,從而本件您欲解除主委身份,須按規約所定要件辭任,但無需向主管機關申報。
3、另關於公共基金之移交部分,依照本條例第20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管理委員會拒絕公告,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
4、基此,本次管委會改選後如發生前任主委拒絕回答公共基金相關管理情形,可聲請主管機關、法院命其說明。並可再依本條例第49條規定,向主管機關告發,由主管機關對前任主委進行行政處罰。
5、最後關於消防安全申報部分,依本條例第48條規定,主任委員未依同條例第36條規定申報者,由主管機關連續行政處罰。
6、考量上開規範情形,建議以前任主委拒絕公開公共基金運用情形為由,向管委會辭任主委一職,辭任主委後即不再有辦理消防申報義務,但如申報期限係在辭任前即已發生,應進一步評估遭認定違反本條例第36條之風險,此部分建議進一步與律師確認面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