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欲提出過失傷害,診斷證明是否可當驗傷單使用
車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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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110.12.06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本人受傷,於當天就醫有開立診斷證明書,無驗傷單;對方無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有報警,做筆錄,現場車輛因安全考量有移動過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有保險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雙方同直行朝北,我方即將等紅燈之際減速,對方突然從我左前方駛入,讓我擦撞後跌倒,對方仍直行有10公尺才停下來查看,對方已遭警察開出未依規定行駛打方向燈,目前和解不成,對方堅持,在這路段監視器之前,我行駛車輛時很靠近他車輛,導致他欲切入行駛中的我,監視沒能證明我是靠近過他車輛,我也不確定真有此事,警察說,一碼歸一碼,先就監視畫面,紀錄本次車禍
六、問題:早上我只有就醫開出診斷證明,未來想對對方提告過失傷害,請問診斷證明是否可做為受傷依據,還是需要再到醫院補開驗傷單?可以次日再到醫院補開嗎?(一定要當天嗎?)謝謝
(診斷證明記錄,臉部鈍傷,雙膝擦傷,左肩膀挫傷內容)
c70cfa5c用戶
發表於 2021/12/07 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