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互助會不予以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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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家父於五年前參加台中市太平區車籠埔老人互助會,互助會宣稱每月繳交2000-2500元不等費用,替阿公阿嬤以類似人壽保險方式,若阿公阿嬤身故過世,及可領出本金及8%額外慰撫金之內容,來吸引人加入。
加入五年後,目前因人數大幅減少,以此為由,非但取消8%慰撫金,
目前家父想退出,並拿回之前所投入之金額,但對方卻以不得以退費,除非阿公阿嬤身故才得以領回之理由,要求繼續繳納,否則一毛都拿不回來
(已知隔壁鄰居父母身故後,不但無慰撫金的部分,甚至連本金也無全額退費)
家父這輩子省吃儉用,只有國小畢業的農夫,老實的過生活

問題:
1,想請問律師,此案件要以何種方式解決(刑法,民法)公平交易委員會?
2.是否要先報警備案雙方會同處理?
3.有必要請律師寫封律師函?是否增加拿回的成功率
0533a888用戶 發表於 2019/10/25 14:32

2 位律師回答

  • 陳禾原律師
    陳禾原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25 14:37
    回覆諮詢(326)、最佳解答(22)、獲得感謝(133)

    感謝律師回答
    依您所述,該互助會非保險公司卻販售類似保險之商品,已涉犯保險法167條之重罪,後續可提出刑事告訴並附帶民事訴訟求償,建議速攜帶相關資料,並與律師諮詢安排後續提告事宜。
    
    保險法第167條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黃國彰律師
    黃國彰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10/25 14:45
    回覆諮詢(273)、最佳解答(26)、獲得感謝(117)

    感謝律師回答
    該互助會可能涉及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銀行業務,可先詢問金管會該互助會的行為是否違反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或銀行法第2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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