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就診過的動物醫院不實指控與公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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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1:於十月初在A動物醫院帶寵物就診,當下認為觀感不佳

2:十月中時家人想成立買賣貓舍,委託詢問是否有認識的動物醫院可當特約獸醫師,因去A就診過,於是私訊與致電詢問,並遭拒絕,回頭婉拒家人
3:十月底帶貓咪去B動物醫院就診,該動物醫院的診察費為A的一半,並且診察項目較多
4:因十月初的不佳感受,加上十月底與B的比較之下,在google評論留下對A的一顆星
5:A在調查出我是評論者後,未經任何聯繫與查證的情況下,加以揣測我們是因為他們拒絕當貓舍的特約獸醫師,心中不滿才留下一顆星,並將留有我頭像的私訊公開公審於自家FB粉絲專業,將我方導向「領養代替購買」的對立面
6:該粉絲團有上千名粉絲,有上百人按公審文的讚,有數十人留言支持,有粉絲至google評論批評我,而我也因該醫院公布沒碼頭像的私訊而被周遭的人認出並誤解指責,遭受名譽損害
7:至該醫院的粉專公審文下進行留言澄清,強調並非經營買賣貓舍,評論也並非心生報復,然醫院的回應並未針對公布個人隱私及擅自揣測的事宜進行道歉,並將後續我們的補充澄清隱藏,使我們的解釋無法公諸於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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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想請教各位律師,我已經有所有相關證據的截圖,是否能夠對該醫院提起訴訟?並請他們公開道歉與求償律師費?
537de305用戶 發表於 2019/10/27 14:20

1 位律師回答

  • 黃耀祖律師
    黃耀祖律師
    顧問級 發表於 2019/11/05 10:10
    回覆諮詢(1935)、最佳解答(147)、獲得感謝(630)

    您好,若您認為您的人格權受到侵害,且證據充足,您可向A醫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公開道歉,然而律師費部分,因目前民事上僅有第三審為強制律師代理,因此第三審之律師費用得作為訴訟費用,除此之外,除非雙方有契約約定律師費用可作為損害賠償之一部,否則無法向醫院請求律師費。建議您備妥相關資料向律師諮詢,由律師依照實際情況提供專業法律意見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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