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車禍事發7天後去驗傷,提告過失傷害
車禍事故 其他 12091 次瀏覽一、車禍發生日期:2021/10/18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當下筆錄對方我方都說無受傷 對方7天後才去就診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筆錄 現場警察說無人受傷直接開去他們國道警察那邊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雙方皆無保險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方全責 六、問題: 對方事發七天才去門診看診驗傷 筆錄當下也寫人員均無受傷 最近調解一次,調解不成功 對方開價10萬元,我方開價7萬元 想請問事隔那麼多天去驗傷 這個過失傷害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