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板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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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2層樓的集合大樓住宅。我是第四樓住戶 ,第三層裝修時發現廚房天花板有鋼筋裸露問題,但裸露部份沒水漬水痕是營建商當初灌漿的瑕疵。但三樓住戶認為是四樓廚房地板漏水滲透造成。目前狀況是我的廚房排水管有些微滲水 ,我允諾修繕排水管漏水,施工方式要洗排水管孔經由3樓天花板吊水管路改善,此施工由屋主找工人施作,這施工方式會讓三樓天花板高度降低,屋主原先同意。1.近日屋主要求我廚房要全面開挖地磚重新做防水舖設才願意讓我洗洞吊排水管這施工方式,而且要使用屋主目前裝修師傅施工。否則不讓我洗洞吊排水管施工。2.屋主主張我不同意1  .的修繕方式就不讓我洗洞重吊排水管施工,要我自己找工人施工,而且不得經由三樓天花板,將來有滲漏水情形要我立契約全權負責。請問1.洗洞吊管施工修繕排水管漏水,處理當前滲水,這樣是否侵犯屋主權益 2 .屋主要求我要全面開挖地磚修繕合法嗎 ?地板無滲漏水。問題3.屋主的主張要照她的方式修繕於法有據嗎?
d8330f85用戶 發表於 2019/11/04 16:32

1 位律師回答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1/04 16:44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1.會,但若屬於修繕之必要行為,住戶有容忍之義務,要選擇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可以請管委會協調,若無法協調,只能起訴請求法院容忍進入修繕
    。
    2.修復之方法有很多種,只要能夠修復都可以選擇,並未強制要採哪一種,但目的都要與漏水有關,若非修繕所必要,要求並不合理。
    3.同上,若你的修繕方式可以修復漏水,不一定要採用樓下住戶要求之方式。
    建議請管委會出面協調,可能可以釐清樓下住戶天花板鋼筋裸露及漏水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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