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原大樓主任委員控告回復名譽
其他 民事侵權 1761 次瀏覽事實經過: 社區大樓委員共有七位,因原任主委從不採納其餘五位的意見,甚至任意汰換職務,以致五位委員召開臨時管委會會議杯葛主委讓原任主委擔任一般委員,舉證了14點,認為原任主位有疏失的理由,而後原任主委因不滿,控告我及另外一位委員刑事(偽造文書及誹謗罪),後來不起訴上訴後又被駁回。之後又來針對我控告我民事,要求回復名譽權,但之前刑事就說明了,舉證14點為可受公評之社區事務發表意見。還在民事起訴書上面寫了一堆說我為了竄奪主委職務、不法召開臨時管委會會議、脅迫物管公司到場、逼迫總幹事寫會議記錄、還說我卑劣至極甚至還要求公告道歉啟事,還用我的名字撰寫甚至在道歉人上面用我的名字記名。 問題: 1.請問原告經由民事訴訟會告贏嗎? 2.他用我的名字寫的道歉啟事可以告他嗎? 3.申請證人的費用勝訴後可以請法院向他追討嗎? 4.勝訴可以要求索賠嗎?或是向法院請求不可再以這事情當作提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