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其他 民事侵權 1139 次瀏覽1,建物為日據時代家父所有,只有地上物所有權,土地為日本人所有,35年光復後日產土地,由政府接收,变成國有土地,民國49年政府出售,由本人承購該土地。 2, 地上建物家父逝世後遺產由兄弟均分繼承,迄今兄弟已有多人亡故再由其子女繼承,現在所有權人,己变成10幾人共有, 3, 49年本人向政府購買土地時,建物由兄弟自住使用,建物所有權為共有,本人也是共有人 4, 土地所有人和建物所有權人間,無租賃契約,亦沒有收取租金, 房屋已逾80年現破舊有倒塌之慮,無人居住也不堪居住,唯有拆除。提起拆屋還地之訴,有勝訴可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