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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民事侵權 1271 次瀏覽事實經過:我的朋友,登陸別人的帳號 打說 你是他朋友吧 麻煩你公司告訴他欠錢要還不要在那邊恐嚇 封鎖 耍賴 還不起就不要借 打完就瞬間下線沒做其他事情 問題:這樣犯法嗎? 如果真的犯法 要怎麼處理比較好?
事實經過:我的朋友,登陸別人的帳號 打說 你是他朋友吧 麻煩你公司告訴他欠錢要還不要在那邊恐嚇 封鎖 耍賴 還不起就不要借 打完就瞬間下線沒做其他事情 問題:這樣犯法嗎? 如果真的犯法 要怎麼處理比較好?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您好,如前一位律師所述,您朋友的行為有可能成立妨害電腦的刑責,但該條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被害人可以選擇是否提起告訴,提起告訴後是否撤回,所以建議您朋友與臉書帳號被盜用者達成和解,以爭取被害人不提起告訴或撤回告訴。以上建議供您參考。
那要看對方是否有同意您朋友可以隨時登入他的臉書帳號,再供您參考。
還是有可能會有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的妨害電腦使用的問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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