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詐欺
稅務.行政訴訟 其他 218 次瀏覽在網路上看見家庭代工的廣告 對方要求加入會員需要先提出證明 本人的帳戶是否能正常使用 (薪轉) 對方又提出要求 要證明帳戶是本人使用需配合公司規定 把提款卡更改密碼後 寄到對方的公司 資料確認無誤後 於三個工作天內歸還 因對方有提出相關公司入會員工薪轉證明 與寄送提款卡的圖片證明 不疑有他當下我就信了 按照對方的方式去完成了以上的步驟 在事發後的幾天就收到手機行動郵局app提醒 我的帳戶已變成(警示戶) 後來又接到郵局電話打來通知要我去備案 我的提款卡被車手盜用了 我也馬上去備案做筆錄報遺失 但是隔了幾個禮拜收到了法院公文 陸陸續續開庭了3、4次吧 在2023-02/08收到了結案訴訟公文 上面的內容是普通詐欺罪 犯了刑法第30條 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 請問:我是無辜者 不知情者 這樣會關進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