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當事人非本人做筆錄

車禍事故 其他 578 次瀏覽
上個禮拜,與A先生發生車禍,因當時趕時間,約定不報案進行和解,但事後和解談不攏於是決定前往警局報案。
由於是分別各至前往警局,所以我這邊有傳訊息通知對方至警局作筆錄,做完筆錄後再申請初判表,但初判表下來後發現對方當事人姓名並非A先生姓名,而是A先生的兒子,而致電交通大隊後也確認派出所提供的筆錄重頭到尾都是A先生兒子的姓名,而並非A先生。
而事後致電派出所後也確認對方並沒有提供委任書委託兒子做筆錄。
我想請問對方是否有觸犯相關的法條?
c3489537用戶 發表於 2023/03/12 23:52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3/03/12 23:57
    回覆諮詢(19818)、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2)

    您好
    1、可能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您可以提出告發
    2、另外,如果有受傷,也可以針對駕駛本人提出過失傷害罪告訴
    3、建議可以先申請調解,並向車鑑會申請鑑定,釐清肇事責任後再進行求償
    4、本律師經常處理車禍案件,如果有其他問題,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c3489537用戶
    發表於 2023/03/13 00:04
    律師您好,想請問這部分有構成冒名或相關發條的違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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