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行為能力人賠償問題
其他 民事侵權 397 次瀏覽小孩3歲在校與同學玩樂後無意害同學擦傷,當下教師內僅有學生無老師 對方家長提告並要求我們要支付精神賠償金十萬元 想請問家長是否適用187條第二項並爭取我們的權益呢?因為家長不在場無法行使監督責任,應該是委託給老師做為代理人 民法第187條 1.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