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路權、過失比例、和解談判以及強制險殘廢給付問題
車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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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108年6月22日
二、對方受傷右大腿骨折,我方擦傷無驗傷
三、當下有報警、做筆錄,現場因當時為晚上下雨,怕後面用路人危險,因此將機車移至路旁,後方汽車行車記錄器有記錄到車禍畫面
四、我方僅有強制險
五、事實經過:
我方為機車駕駛,對方阿嬷為資源回收手推車,我方駕駛於第二(右)車道,因下雨天視線不佳,發現對方手推車在車道中央時,緊急煞車處理,但煞車不及撞上對方手推車,手推車壓到對方右腳。
道路大小為有兩車道、無路肩、有人行道的路,發生地在第二車道,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506號附近,當時我方前方號誌為綠燈,時速因當下沒有看儀表板所以不清楚、確定自己當時騎很慢時速40以內,無酒駕。
交警現場處理摘要:A行人自述推手推車沿八德路4段南側東往西行走(逆向),其推車遭B車,自述沿八德路4段西往東第二車道執行之前車頭發生碰撞而肇事,B車左側。
初判表初判可能之肇事原因
第一當事人(對方):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第二當事人(我方):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六、和解談判狀態:
私下談判幾次無法解決問題,調解一次,
目前雙方共識為我方賠償對方之醫療費用,先申請強制險,不足之金額我方再補上,
對方醫療費用加總約170000,強制險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約60000(僅健保部分),
依對方自述可能符合強制險殘廢給付之"一下肢縮短三公分以上者"、"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一大關節遺存運動障害者"這兩個項目,保險公司說殘廢給付需事發半年至一年後才能申請,但對方對我方的提告期限為半年內。
對方立場:尚有110000醫療費用未賠償,因半年內需提告,需趕快做和解的談判,殘廢給付若要半年後才能申請、又不確定能不能夠申請的到,沒有保障。
我方立場:希望扣除強制險給付之後,若有不足的費用再做賠償,但據保險公司說明殘廢給付需半年至一年後才能夠申請,剛畢業工作4個月、月薪3萬,家境不好,存款目前大約只有1萬,110000短期內真的無能力賠償。
七、問題:
1. 對方是否也有肇事責任?若可能有,申請事故鑑定是否能有幫助釐清責任,影響賠償金額?
2. 強制險殘廢給付判定是否一定要半年後才能夠申請?還是說提出足夠的相關診斷證明就能申請?
3. 據了解,告訴期限刑事為半年內、民事為兩年內,此車禍糾紛對方告訴期是否實際上不限半年內?對方所要求之其餘自費醫療費用在民事訴訟上應為能夠要求賠償的部分?
4. 若對方覺得無保障怕我方不負責任、不願等半年後,是否請對方先做提告的動作,後續確定保險能否申請後,再來和解撤告,這樣是否妥當?
5. 或是和解書內容能否先定一個金額並註明含保險,讓對方能有個依據,開始償還日期跟詳細賠償方式再依推算的申請保險日期、後續申請結果來做賠償這點詳細註明,和解書是否可以這樣寫?
不好意思,內容比較長問題較多,再麻煩律師回覆了,非常感謝!
9af76329用戶
發表於 2019/11/21 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