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於車禍後數日補舉發開單無照駕駛可申訴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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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以下較無關*我與2023/05/13發生交通事故,事後報警,將影像提供給警方,警方將影像傳送至他們的公務電腦,沒有複製一份歸還,事後我投訴。*以下與本次事件有關*對方撥打電話給我,態度惡劣,並說明「我會開你罰單」。
補充:罰單上寫「A3事故補舉發」

問題:
1.經查詢,無照駕駛並不符合事後補舉發之要件,請問可否向監理站申訴,撤銷罰單?

2.針對警察事後使用私人電話打給我態度惡劣一事,是否有另外的申訴管道?
44f95c37用戶 發表於 2023/05/29 10:30

1 位律師回答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4/02/13 20:16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感謝律師回答
    承辦刑事勝訴365件、行政勝訴176件、民事承辦案件99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一、我摘要一則裁判供你參考:
    「五、綜上所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無「當場舉發」與「逕
        行舉發」以外之「第三種舉發程式」。舉發機關自應受限於
        法律或法規命令所明定限於兩種之舉發程式。本案因無當場
        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之理,且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各款得為逕行舉發之事由,舉發警察
        未於當場舉發,竟於事後由他警察逕行舉發,難謂適法。又
        本案舉發所憑藉之事由係僅憑事發當時所製作之筆錄內容為
        論,顯見本案並無當場(製作筆錄時)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
        舉發之情,益徵員警並無於事後為逕行舉發之理,警察機關
        未思及此,竟為逕行舉發而剝奪原告陳述意見之機會,實屬
        侵害原告陳述意見之正當法律程式所保障權利。舉發程式既
        於法有違,影響原處分之適法性,自應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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