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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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合約內:
(1)甲乙雙方於租期滿前一個月未以書面為不續租之表示,則視為租期展延0年。展廷期滿或是租期屆滿不為續租時,乙方應即将房屋返還甲方,押金才予退還。
(2)乙方未依前項規定返還房屋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未返還房屋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外,並得請求相當月租金額一倍(未足一月者,以日租金折算)之違約金至返還為止。甲方並得自行切斷該期間之水電供應,乙方概無異議。
(3)前項金額及乙方未繳清之相關費用,甲方得由押金中扣抵。
問題:
1.這樣有構成不定期合約嗎
2.房東以這名義扣取一個月押金合理嗎
c3a690be用戶 發表於 2019/11/22 16:29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19/12/04 12:16
    回覆諮詢(19981)、最佳解答(1516)、獲得感謝(5780)

    您好:
    1.租約期滿承租人仍繼續使用租賃物,房東未為反對之表示,構成不定期契約。
    2.租賃契約內容如明顯不合理,構成無效條款。房東不得任意扣取一個月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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