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契約
其他 民事侵權 1400 次瀏覽事實經過: 合約內: (1)甲乙雙方於租期滿前一個月未以書面為不續租之表示,則視為租期展延0年。展廷期滿或是租期屆滿不為續租時,乙方應即将房屋返還甲方,押金才予退還。 (2)乙方未依前項規定返還房屋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未返還房屋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外,並得請求相當月租金額一倍(未足一月者,以日租金折算)之違約金至返還為止。甲方並得自行切斷該期間之水電供應,乙方概無異議。 (3)前項金額及乙方未繳清之相關費用,甲方得由押金中扣抵。 問題: 1.這樣有構成不定期合約嗎 2.房東以這名義扣取一個月押金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