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侵害配偶權和解書內容規定,此情形是否有未履行契約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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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後與被侵害一方簽訂和解書,該和解書內容其中一項履行規定是「侵害方承諾爾後再不與某某之妻某某某聯絡」,假設被侵害方在簽訂和解書後與其配偶離婚,則侵害方與被侵害方之前配偶若仍有聯絡情形,被侵害方是否仍可就和解書上內容,向侵害方提出不履行契約之訴?還是說因為當時和解內容乃基於尚有配偶關係之下所做之規定,而後續因配偶關係已不存在,故而縱使前配偶後續有跟侵害方聯絡,仍沒有不履行契約內容之問題?
de447028用戶 發表於 2023/07/03 07:54

3 位律師回答

  • 陳瑀律師
    陳瑀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3/07/03 12:13
    回覆諮詢(172)、最佳解答(5)、獲得感謝(47)

    您好,
    
    是否於離婚後還須履約,應視和解書整體內容而定,據以判斷該等約定是否限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始有效。
    
    建議您可以提供完整和解書,將能給予您更完整的回覆與分析,請洽line: @lawyeryu 即時線上諮詢(請記得加@,由本律師親自回覆)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3/07/03 12:41
    回覆諮詢(19936)、最佳解答(1513)、獲得感謝(5772)

    您好
    1、原則上離婚後,就沒有侵害配偶權問題,但因為雙方已經簽署和解書,要看和解書內容有沒有設定解除條件或讓和解書失效的條款
    
    2、本律師經常處理侵害配偶權案件,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 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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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律師為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de447028用戶
    發表於 2023/07/05 00:54
    那該和解書上並未特別加註「前項規定限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始有效」等相類條款,請問被侵害方還能向侵害方提出不履行契約之訴嗎?又或者說侵害方能藉此主張因原配偶身分已改變,故並未有不履行契約之問題嗎? 謝謝解惑!
  • 陳瑀律師
    陳瑀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3/07/05 11:26
    回覆諮詢(172)、最佳解答(5)、獲得感謝(47)

    您好,
    
    有機會可以,但仍應視整體合約內容才能給您確切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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