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海集團非法吸金案
消費糾紛 解約.違約金 733 次瀏覽事實經過鑫樂活」等消費 型契約是以保險概念設計的商品,銷售的均為商品 及消費契約,非收受存款,更無吸金犯意。但法官 查出,陳秋白試圖以期滿發給「增值金」或「物價 波動補償金」的表象,規避收受存款及支付利息的不法内涵,海削2萬民眾、菜籃族,吸金逾220億元,依銀行法判陳秋白10年6月,其餘幹部判1年10月至8年6月不等。 該案仍在審理中,檢調又掌握線索,發現龍海公司 依然持續販售「鑫樂活2.0」契約,以「保證獲利、完全還本及利息優於銀行定存」等條件吸金。 問題:我們已購買契約商品,大額本金是否可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