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損害賠償
其他 民事侵權 249 次瀏覽事實經過: 兩週前屋主(即房東)與租客口頭約定承租關係,租客當下給予租金,房東給予鑰匙,並約定下週六晚上8點簽約。在周六晚上7:30,屋主先至大樓大廳等候房客,當日房客在下午5、6點就已先行將私有物品放入屋內整理。在7:35左右,大樓警報聲響,以為是火災發生,屋主前往戶外,往大樓樓上觀視,並未發現異狀,此時陸續有住戶奔下樓,並告知樓上淹水,水流到底下樓層,但保全人員已經下班,後來通報消防員趕至,發現電梯因水侵入,已不作動,便延樓梯上樓巡查,發現12樓屋內,灑水器噴灑大量水源,此屋即為房東所有,待9:05,屋主前往12樓時,消防員回報所有水源關閉,任務結束。事後管委會認為人為因素造成,且沒簽立租賃契約,故對房客及屋主提告,認為屋主有連帶賠償責任。 問題: 事故發生當下,屋主不在屋內,對房客行為不知情,灑水器誤動作造成嚴重水損,房內設備損壞,屋主為被告也是受害人,屋主如何自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