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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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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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如B先前在其土地上架設圍欄,A在兩年前已經取得確認對該土地的通行權,而B因為不滿所以時常在小巷大聲喊叫A霸占其土地、A會沒有好下場等等,今天因為同社區的人過世要出殯,會很多人來觀禮,所以B知道人群會經過A與B有爭執的土地,因此故意挑在出殯前用粉筆在地上寫“地價稅五倍”的字 強調A霸占她繳了很多地價稅的土地,這樣可以構成刑法誹謗及公然侮辱嗎?
另外之前針對B在街巷大聲喊叫A霸占其土地、A會沒有好下場等等已經提過刑事告訴,但檢察官以A先前確實有被b起訴拆屋還地判決敗訴為由,認定B說的話有理且看不出B有何誹謗及公然侮辱故意,應該僅是意見表達等,所以給予不起訴B的處分,A後續提再議仍被駁回,但不起訴確定後兩個月不到,B又再次進行上述行為,A再次提刑事告訴有用嗎?
此種情況,如果提民事訴訟是否可以比較有利於A呢?可以怎麼主張要A賠償呢?或是可以讓B不再為上述行為?
另外B先前半夜扔石頭砸A住家鐵門,造鐵門有輕微凹洞,提告毀損罪因毀損情形過於輕微,檢察官不起訴,如果想進行民事求償應該怎麼主張會比較有利A呢?
110be03b用戶
發表於 2023/11/14 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