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72條第3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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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到10月一直收到鄰居檢舉我在洗陽台很吵,當初有去做筆錄而且3月罰完了,為什麼專門管理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刑警在之後可以一直在為到達噪音分貝且也沒拍照到人可以一直罰款。
1.早上7:00~晚上22:00不是可以發出聲響嗎?
2.鄰居一直噴除草水我在3樓4樓洗陽台且在規定的時間內難道不行嗎?
f428ed82用戶 發表於 2023/12/08 22:57

2 位律師回答

  • 鐘晨維律師
    鐘晨維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3/12/09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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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3/12/09 08:41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如你不服警方裁罰,得於五日內聲明異議。
    二、你可以考慮約時間諮詢或委由律師代撰聲明異議狀。
    三、我摘要一則聲明異議成功的裁定供你參考:
    「經本院當庭播放梁○綺所提出錄音檔,並無原處分機關所稱之巨大聲響,亦無從確認聲響來源(另一音檔為110年11月22日23時27分,非本案裁罰時間)。復觀諸卷內除檢舉人所提未知聲源之錄音檔案外,原處分機關於到場後,亦已無聲響,而無從確認聲響來源,異議人亦否認於案發時間有何製造噪音之行為。故本件聲響之來源不明,無法遽認為異議人所製造,且聲音音量亦非巨大,是否已達妨害公共秩序或擾亂社會安寧之程度,亦有可疑,綜上,本件依據被害人之指訴及錄音外,難以證明該等聲響係由異議人所製造,亦難認該等聲響已達妨害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安寧,自不能推定異議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是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為由,對異議人為科處罰鍰之處分,於法尚有未合,異議人請求撤銷該處分,核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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