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跟騷法~
其他 民事侵權 794 次瀏覽本人於112/7月份與一女分手.但是心裡還掛念著她之前剛分手時偶爾會送一些小物品給她.但是她留言給我.說明不接受本人的任何物品.但是沒說金錢.112/12/4號是她的生日.本人於112/12/3號預定一個蛋糕和8000元的賀禮給她.但是她拒收.因本人是請蛋糕公司送貨到府的.由於她本人拒收於是我就請鄰居代收~請問本人目前的狀況構成強制罪嗎?
本人於112/7月份與一女分手.但是心裡還掛念著她之前剛分手時偶爾會送一些小物品給她.但是她留言給我.說明不接受本人的任何物品.但是沒說金錢.112/12/4號是她的生日.本人於112/12/3號預定一個蛋糕和8000元的賀禮給她.但是她拒收.因本人是請蛋糕公司送貨到府的.由於她本人拒收於是我就請鄰居代收~請問本人目前的狀況構成強制罪嗎?
您好 1、您的行為涉犯跟騷法,贈禮行為也會被認定為騷擾,但不至於成立強制罪 2、本律師處理過分手後被告跟騷法案件,如果擔心被告不知道怎麼自保,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罐頭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跟騷法部分要有反覆持續性才會成立。 二、參考案例:送蛋糕及示愛卡片不起訴案。性行為後對話爭執不起訴案。 三、參考無罪判決: (一)「然仍可知被告主觀上確實誤會乙○也有與其進一步與其認識之意思,才想找機會與乙○講話。而本案發生之後,被告知悉乙○無意與其認識,傳送LINE辱罵乙○,而導致乙○不悅報警,亦更可徵被告一直本案發生後,仍不知乙○有不欲與其來往之意願,而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不尊重被害人反對的意願,或有對被害人的想法採取漠視而無所謂的心態。再者,乙○稱其感到恐懼害怕部分,亦僅有被告於112年4月27日於自習室窺視乙○之舉動,也僅有1次行為,難認被告已達跟蹤騷擾防制法所規範之反覆或持續之要件」。 (二)「再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承有於111年8月10日送花給A女等語(偵卷第10、108頁),惟尚屬鄰居間一般社交之餽贈行為,難謂與性或性別有關,且被告將花束置放在A女住處門前即離開,亦有照片為佐(彌封卷第41-43頁),難認被告此舉該當跟蹤騷擾防制法所稱之跟蹤騷擾行為。」 (三)「又卷內並無其他證據證明該「未顯示號碼」即為被告所撥打,易言之,被告是否有以未顯示號碼之方式撥打電話予A女,非屬無疑。至被告所傳訊息雖無確切顯示日期,其內容均以企求A女聯繫、解釋分手之理由為主,此仍在一般剛分手情侶之合理表達情緒用語之範圍,非可認定為情緒勒索或讓人心生畏怖。」 (四)「嗣後被告即於翌日22時27分前往A女住居所,然未尋獲A女,至23時31分始離開,於其間有以按門鈴、電話、簡訊及LINE企圖聯繫等情,業據被告供陳不諱,復有相關證據資料,已如上述,酌以現今一般社會常情,情侶間因故分手後,其中一方仍希望復合之情,所在多有。是被告於A女表示欲結束感情關係後,旋以傳送訊息、撥打電話及前往對方住居所尋找A女,希冀挽回雙方感情之舉,實難認屬騷擾行為。」 (五)「復以,就現今社會情侶交往常態而言,縱因故分手,但其中一方或兩方藉由雙方討論後復合之情形,亦屬多有。是被告於告訴人表示意欲結束感情關係後,仍以傳送訊息或撥打電話聯絡告訴人,希冀挽回雙方感情之舉,尚合常情,自難認為此舉必然屬於騷擾行為」。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不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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