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筆錄成立但對方不當得利
其他 民事侵權 550 次瀏覽我想詢問各位律師,因為我之前被對方告妨礙名譽要求賠償30萬,因為已經在新北地方法院達成民事調解,筆錄也成立了,我也必須賠償,因為之前去和解,對方提出30和解金,我們雙方不同意,後來到了民事法庭調解委員會去調節,他還是和我提起30萬的和解金,而且對方態度強硬且消極又傲慢,他還違反的調解委員會的規則和原則,我無奈和無助之下,我只好和他妥協,用我一個月一半的薪水:三萬,分十期來償還,從這個月開始到十月就能夠償還完畢,那之後償還完畢之後,我是否還可依據調解筆錄上面的30萬做為證據,從被告變成原告的身份來反訴反告他不當得利呢?因為他是做網路線上課程,身份是負責人的身份,他當時在調解室這麼說的:「一個學生10萬的課程費用,三個學生30萬的費用,所以我必須賠償他30萬的費用。」因為我之前被他告誹謗害他損失300萬,我就覺得不合邏輯,我為什麼要賠償三個學生30萬的課程費用,而不是一個學生10萬的課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