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故後續處理
車禍事故 其他 1041 次瀏覽一、車禍發生日期:112年12月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方有受傷無車損,有驗傷 對方皆無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我有有留下做筆錄 對方肇事逃逸,後續有去警察局做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有,不清楚對方是否有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直行,對方從後方超車擦撞後離開 目前初判表已經下來,初判表上我跟對方的肇事原因都寫‘‘本案涉嫌肇事逃逸部分由派出所依法辦理,肇因待查’’ 想詢問為什麼這樣寫不是對方肇事逃逸嗎? 對方目前也都沒提到要簽和解書的部分,只關心傷況如何而已,未來我這邊也不打算提告求償,是否還需要跟對方簽和解書? 後續是否還需要處理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