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相提告過失傷害,我會有需要負擔的責任嗎?
車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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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車禍發生時間為2023/07/13
我是當天提告,目前已在法院和解
對方2024/01/26提告,警察有受理,並且請我去做筆錄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當下有驗傷,後續在法院上已和解
對方則是在筆錄宣稱自己沒有受傷,並且在第一次通話中也宣稱自己沒有受傷,但是在第二次調解當天才說他有受傷(第一次調解對方未到且對方是聲請人),而且驗傷單的日期也並非車禍當日,且對方宣稱車禍造成他有蜂窩性組織炎住院一個月很嚴重,保險公司的部分有跟他解釋但他不接受,堅持要我賠償他的各項損失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我當下有報警,對方是直接離開現場
後續初判表出來對方是全責我是無須負擔任何責任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我保險全保,對方宣稱只有強制險,但在法院又改口說有包含任意險
車禍初判表示我無任何肇事責任且驗傷單也並非車禍當日,所以保險公司的部分就直接結案不做任何賠償,所以對方很不滿意對我提告過失傷害
五、事實經過:
對方從小巷子出來,我則是直行車輛,在行駛中有發現對方,為了避免擦撞我有減緩速度並且嘗試避開對方,但對方為了搶快,從我方車道違規逆向撞上我並且跨越雙黃線直接離開現場
六、問題:
1.請問我會被檢查官會起訴嗎? (目前還沒收到檢查庭的傳喚)
(目前保有的資料是初判表、調解委員的和解不成立單)
2.過失傷害是刑法,對方已超過半年為什麼還可以提告呢?
3.對方會有辦法從民事訴訟的方式來對我提告求償嗎?
1b11b526用戶
發表於 2024/02/09 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