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刑事告訴後
車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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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112/10/11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雙方皆由受傷及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報警、筆錄皆有 當下現場無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皆只有強制險 皆無聯絡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對方在需進行二段式左轉的交岔路口,直接在路口處從內側的左轉及直行專用道向右轉,而處於後方我所搭乘的機車因閃避不及與對方車輛相撞,導致雙方三人皆有受傷。
當時對方是要轉彎到待轉區,而我方是直行
起訴前雙方已調解過三次 結果皆為對方不願賠償
六、問題:
1、已向地檢署提交刑事告訴狀了,接下來就是等地檢署那邊通知開庭嗎?
2、提交刑事告訴狀了,就代表完成提告了嗎?
3、因最後一次調解對方以沒有錢拒絕賠償,若於此次刑事告訴開庭時,我方申請附帶民事賠償,是有辦法獲得賠償的嗎?
94d1d7e7用戶
發表於 2024/03/29 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