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退休金每月一萬 卻在2019買了四五張 共130萬的六年
保險 人身保險 1104 次瀏覽母親退休金每月一萬 卻在2019買了四五張 共130萬的六年期儲蓄險 要保人 被保人 都是母親 父親月退休金一萬五 父母存款80萬新台幣 家裡經濟來源是兒女不定期也不定量的匯給父母孝順金 父親有重大傷病卡 謀生能力趨近於無 弟弟身心障礙 沒有收入 (兒女都成家 各自負擔房貸與小孩費用) 父母有幾張滿期的六年期儲蓄險 大概是畢生積蓄 共一百八十幾萬 父母有一個住宅 我算過減額繳清 停效 解約 都是有一定虧損 如果再包含醫療保險 那就算成家立業的在外工作的兒女匯錢回家 也是難以支撐130萬 六年 我已經諮詢過金管會評議中心 他請我先跟壽險公司申述 招攬員 似乎是預設兒女會匯錢給父母親?! 我剛剛翻該四五本厚厚的保險單 似乎也沒看到要保人(母親) 被保人(母親)財力證明 想請問我是否能用以下條款主張什麼權利呢?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都要繳這130萬的儲蓄險 業務員 (招攬員) 對我父母的認識 熟悉 也有六七年了 退休收入 是明顯無法支付每年130萬的 其應該知悉 謝謝律師回答了! ============== 法規名稱: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六條 之七、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有誠實填寫招攬報告書之義務,其內 容至少應包含: (一)招攬經過。 (二)被保險人工作年收入及其他收入。 (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是否投保其他商業保險。 (四)家中主要經濟來源者 第六條之八、保險業或其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 (二)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 (五)慫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或以不當之手段唆使要保人辦 理退保、轉保、縮小保額、繳清、展期或貸款等行為。招攬。(八)未確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單之適合度。 (九)其他損害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權益之情事。(八)未確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單之適合度。 第 7 條 四、評估保險金額、保險費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入、財務狀況與職業等 間具相當性之作業程序。但對於一定保險金額以上之人壽保險、傷害 保險及旅行平安保險,則應落實查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入、財務狀 況及職業等之資訊或文件是否合理可信,以及其與保險金額或保險費 具相當性。 第 7 條 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並明定下列事項: 一、聘用核保人員之資格、職掌範圍、在職訓練及獎懲。 二、受理要保書至同意承保出單之程序及流程圖,其中至少應包括核保準 則、財務核保機制、 九、不得有下列情事: (六)未落實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財務核保程序、保險通報機制或適合度政 策,或未保留執行保險通報查詢機制相關書面及核保評估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