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案件
車禍事故 其他 194 次瀏覽您好 我是汽車未禮讓行人案件的受害人,因初判表與事實不符,所以和肇事者在區公所調解時無共識。於是,在提起刑事訴訟後,在偵察庭中便向檢察事務官聲請車禍鑑定,檢察事務官勘驗影片後說,明顯是肇事者的過失沒有鑑定的必要,在準備程序庭中法官勘驗影片後也說是肇事者的過失,要他不要推卸責任,儘快賠償我所受損失。但在法院調解時,肇事者卻以初判表的內容將肇責咎於我,他的保險公司只願賠我所提的金額七分之一,而肇事者一毛都不想付,也不在乎被判刑。 我有兩個問題想要詢問: 1. 向法院聲請車禍鑑定後,若想請法官無須再費心安排調解,希望證據齊全後直接依法審理,是要寫陳述意見狀還是陳報狀? 2. 對於肇事者在調解時的態度是要在庭上報告,還是要寫陳述意見狀讓法官知道? 謝謝律師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