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提告妨礙自由
車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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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25年1月20號下午3時許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雙方均無人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無作筆錄 無製作現場圖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無人受傷無報保險公司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無發生撞擊 雙方均相同路權 同向車道 , 無到達路口 號誌 車速均未超過速限
事實經過:對方在於我昨前方車速約30公里,我約為40公里,因對方車速略慢所以我鳴笛一短聲提醒我在右後方,對方聽到鳴笛及觀看左後照鏡沒看右後照鏡沒看到我,我就跟對方說不能只看左後照鏡右後照鏡也要看,對方就開始有火氣說我在前面你在後面憑什麼要我看鏡子,我說難道後照鏡是裝飾用,就開始吵起來了,在爭吵中我發現我在路中間怕方生意外雙方都可能受傷於是我就往路邊右方靠,因為當下還沒說清楚只在爭吵而發現對方欲往前騎走,我就在往前繼續跟她講,他就說要不要叫警察來,我說你叫警察來釐清更好啊!然後警察來了後對方就跟警察講一講就騎走了,警察跟我說對方要提告我妨礙自由叫我去做筆錄!請問這樣可以成立嗎?
六、問題:對方提告妨礙自由會成立嗎?
4a00ec74用戶
發表於 2025/01/20 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