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被法院扣押

保險 人身保險 2018 次瀏覽
先生腳受傷。。最近申請保險才知道這筆保險被法院扣押。。所以會領不到保險金額。。因有三個小孩且目前只靠我的薪水並無法支付太多費用。。。所以想請問是否有其他辦法先不要先扣到全額讓我們有這筆錢可以過日子。。。
85ae750a用戶 發表於 2019/12/25 14:18

2 位律師回答

  • 陳俊男律師
    陳俊男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19/12/25 14:56
    回覆諮詢(847)、最佳解答(55)、獲得感謝(251)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如果是因為民事債務關係被扣押。可向執行法院主張被扣押的保險金是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提出相關證明,請求減少或免除執行。應備文件大致如下:
    1、聲明異議狀。
    2、所得及本人財產資料清單(可至各縣市國稅局申請)。
    3、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4、若有中低收入戶相關證明,可併同提出。
    5、如有扶養親屬,可提出相關證明。
    6、現罹患疾病需就醫者,可提出醫療診斷書。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12/29 13:39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楊俊鑫律師(11年律師、5年法官助理、3年間勝訴至少101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我摘要一則裁定供你參考。
    二、參考裁定摘要:「按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
        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惟若對第三人之債權,非必全部為維持債務人
        及其家屬生活之必要費用,如除去此項必要費用尚有餘額,
        仍非不得為強制執行(最高法院23年抗字第2957號、52年台
        上字1683號判例參照)。又所稱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
        親屬生活所必需,係指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最低生活客觀
        上所不可缺少者而言。是否生活所必需,應就債務人之身分
        地位、經濟狀況、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人數及當地社會生活水
        準等情形認定之,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5條第
        1項亦有明文。」。「執行法院斟酌上情後,僅准許抗告人於20萬元範圍內收取相對人對國泰人壽公司之保險金債權,核係衡酌相對人本身及其共同生活親屬所必需之必要費用,於法並無不合。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尚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要寫強制執行聲明異議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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