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車禍事故 其他 8 次瀏覽我男友是被告。目前已收押
以下狀況可否寫拒保狀出來?還是必須請律師?
法院押票註明如下
羈押理由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被告犯下列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羈押期間為3個月(若不服10日內可提出抗告)目前並無禁止接見、書信、物件。
押票附件
法官諭知:
依被告 XXX 供述及起訴書所載證據,足認被告涉犯刑法
XXX
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犯罪嫌疑重大。又本案除偵查中經通緝到案外,於審理中亦遭通緝,有逃亡之事實,再審酌被告前已數次通緝紀錄,可見被告有未遵期到庭規避審判之逃亡傾向,無從以其他強制處分促使被告到庭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被告自民國XX 年X月X 日起羈押3月。撒緝、發給歸案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