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告過失傷害
車禍事故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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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108/8/3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方受傷,有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及做筆錄,對方駛離現場,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對方有強制險及第三責任險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當時我方駕駛大型重機直行於路中央,後方轎車由左側超車往我方方向靠近,擦撞到我方機車左前方約後照鏡和手把位置,我方滑行起身後發現對方已經駛離現場。10/24開第一次肇事逃逸偵查庭,11/26開第一次調解未成功,12/18開事故鑑定委員會。
1.今年的2/3滿六個月,若提告過失傷害假設在1/14至警局提告後就沒有時間限制了嗎?
2.若提告過失傷害是需要去原警局找原本處理的警察提告還是任何一間警局即可?
8a1ee9f2用戶
發表於 2020/01/02 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