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非使用酒精,而是使用藥物,氣管擴張劑,導致酒測值0.67
車禍事故
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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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2月25,本人於下午17:19新竹市東門街204號自摔,因當天下午氣溫驟降,本人患有先天性氣喘,及精神科病史,在焦慮與恐慌導致身體不適,呼吸困難,返家自摔前五分鐘使用氣管擴張劑,交安隊三位員警來到現場後,僅對我實測酒駕值為0.67,但我根本沒喝酒,三天後新竹市第三分局員警傳喚我到交安隊做筆錄,詢問我時,我也誠實回答當下並無飲酒,但騎車返家前,約自摔五分鐘前有因身體不適,使用氣管擴張劑,當時中心不穩摔車後,又因有壓迫胸腔及肺部,而有再次使用,所以酒測值為0.67。
108年12月28日,本人至交安隊做筆錄時,有詢問筆錄員警,如果依照現今酒駕新法後,超過0.55應為酒駕現行犯,當下應先拘留,等候移送地點屬,警員當下不耐煩回復『你以為就你件車禍事件嗎?』,然後雖然我不懂警察是否理解藥理學,但當下我將使用藥物拿出給警察看時,警察又以不友善態度回應『你拿這個給我看,我看不懂啦,反正我現在開你紅單,讓你函送,你等地檢署傳喚自己去說明啦』?
請問我應該為我自己做和佐證?我有新竹國軍醫院開立的精神科診斷證明,也有醫院開立的氣管擴張劑-備勞喘,並且我也上網查詢過備勞喘內含有絕對酒精,請問我還需要做什麼準備,在地檢出面對檢察官時會更有力?
37d0b499用戶
發表於 2020/01/03 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