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操權

其他 民事侵權 2645 次瀏覽
您好,

事實經過: 

108年8月在交友軟體認識某男, 相談甚歡9月他約出來一起吃早餐後續對我猛烈追求, 
說是以結婚為前提交往,某男自稱因事業忙碌所以空窗兩年沒交女友, 
9月很積極的跟我確認關係,送鮮花送早餐水果因被他感動就答應他的追求。
交往期間某男也與我家人、同學、朋友見過面,我與某男在交往期間有發生性行為,
而之後從未做避孕措施,某男竟說若我不小心懷孕了就生下來,
也在line曾聊過某男想用孩子綁住我等話...。

11月底因與某男爭執所以我提了分手,隔日某男哭著求我複合,我心軟就原諒了他。
直到今年1/6自稱某男的太太突然line我說要告我,
我就是第三者,當天晚上我們三位就出來咖啡廳談判,
當下才知道原來某男太太已身孕六個月,而我與她丈夫交往四個月,
某男當著我與他太太的面說:追求我是為了想與我發生性關係,
跟我只是玩玩的,其餘以結婚為前提做交往和婚禮話題都是騙我的。
且某男太太在line裡有提到,去年11月初她就發現我的存在,
可是卻拖到今年1/6才攤牌,11月底我也曾向她丈夫提過分手,
照理說某男已有台階可下,可卻又來挽回我,
從頭到尾我是最後一位才知情自己是第三者。
這位某男明明知道我剛結束一段8年的長跑不久
卻趁虛入, 故意隱瞞已婚還要求以結婚為前提與我交往
讓我二度傷害,極度的可惡,農曆過年前這段期間每天都在做惡夢,
食不下嚥,對我來說已造成人生巨大陰影。

問題:
想詢問我能告這位已婚人夫貞操權作為精神賠償嗎?
後續法律程序應該要怎麼做?
若我被太太提告是否會補成立?因為line裡太太有說明知道我是無辜者

以上麻煩律師了,謝謝~~
b85d65c3用戶 發表於 2020/01/30 16:16

4 位律師回答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1/30 16:24
    回覆諮詢(4146)、最佳解答(165)、獲得感謝(101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如隱瞞已婚身分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司法實務見解認為此種情形可能會有使他人涉犯通姦之刑事法律問題,因此應有告知已婚身分之義務。如隱瞞已婚身分將有侵害貞操權,而可向其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2.建議將可證明您不知該名男子已婚身分之對話等相關證據做留存,如被配偶提告可往不知該男子已婚之方向進行刑事通姦和侵害配偶權之答辯。
    
    
                         
  • 陳俊男律師
    陳俊男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1/30 16:33
    回覆諮詢(849)、最佳解答(55)、獲得感謝(251)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1、實務上曾有認定:「被告隱匿其已婚之事實,原告遭其欺瞞,方同意與被告交往並發生性關係......堪認被告確係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原告貞操權之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至明。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應為可取。」
    →因此,依照您的描述,是有機會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但由於請求損害賠償涉及舉證,因此請務必保全所有對話紀錄,以證明對方刻意隱瞞已婚一事。
    
    2、此外,若對方配偶向您提告通姦或民事賠償,相關對話紀錄,亦可作為證據證明您實屬受到欺瞞,並無妨害家庭或侵害配偶權之犯意與預見可能。
    
    以上說明,供參考。
    
    
                         
  • 葉鞠萱律師
    葉鞠萱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1/30 17:39
    回覆諮詢(919)、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176)

    感謝律師回答
    依您所述事實,您有提告的權利,
    但訴訟勝敗的關鍵在於正確適用法律與提出會被法院採信的合法證據,
    且因證據會隨時間流逝,建議您無論提告與否,應先蒐證自保並預為訴訟準備,以免身為被害人反無辜負擔責任.
    
    
    建議您來所詳述事實,以為您提供提告,辯護及蒐證建議。
    相關案例 可參考本所網頁 "成功案例"
    例如
    徵信社違法破門拍照、警察違法取床單、檢察官違法取DNA,法官判決證據通通不能用
    
    人夫與小三通姦,律師協助配偶提告,小三遭判有期徒刑六個月,並應賠償40萬元
    
    偶像劇情節真實發生,本所律師協助當事人獲通姦罪之不起訴處分
    
    當閨密被訴通姦,律師協助獲判無罪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或加入lineID  hyl828(前三碼為英文小寫) 洽專員預約諮詢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全國皆設有分所)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經歷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1/30 19:27
    回覆諮詢(6985)、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就你所述,確實可就對方惡意欺瞞已婚身分事實,向對方求償,這部分是否有提告空間可就相關事證與我們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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