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過失傷害
車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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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108/09/10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有送醫 我得知是擦傷 頭暈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筆錄拖到10/19才做
現場有被移動過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無聯絡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五、事實經過:109/09/10我開小發財在人行道上倒車 因為是在晚間7點多 撞到一個推手推車老婦人 倒車速度不快撞到推車當下就停下 老婦人已跌倒 有報警叫救護車 我跟警察在現場說明經過 處理好 有去買水果要去探望 聯絡對方說以離開醫院回家休息 隔日晚間 我下班帶水果去老婦人探望 得知腰部擦傷 有頭暈 比較吃不下飯就此 我想說沒什麼事 直到108/10/19 我被通知做筆錄 警察告知我說老婦人胸骨骨裂開刀 我去做筆錄 這中間對方家人都未通知 就說是我那次碰撞的結果
六、問題:我想問108/09/10當晚急診都沒診斷出骨裂 為何一個月半後出現骨裂 後期打電話來就說醫藥費10幾萬 後面住院還沒算 我只想問行車上是我不對 但醫療上真的很離譜
0f9cafd0用戶
發表於 2020/02/06 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