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

消費糾紛 解約.違約金 1765 次瀏覽
距離出國不到5天,但目的地因為疫情越來越多人 ,旅行社目前仍可出團 但我方自行解約的話要賠償
我想詢問能否以旅遊定型化契約第十五條(出發前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解除契約?
或者這個嚴重的疫情是否有正當理由能解除契約 達到賠償最小侵害?
9a86d531用戶 發表於 2020/02/15 00:09

3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0/02/15 00:36
    回覆諮詢(6985)、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你好,這是後續訴訟可能可以的主張,在此之前可以考慮委由消保官進行調解,爭取雙贏。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0/02/16 18:28
    回覆諮詢(19877)、最佳解答(1512)、獲得感謝(5767)

    您好
    關於解約賠償事宜可委由消保官介入處理,如須委由律師協調退款事宜,建議攜帶完整合約與律師預約面談諮詢,以分析最適方案。
    
    
                         
  • 陳敬人律師
    陳敬人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2/24 16:36
    回覆諮詢(72)、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3)

    您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北消小字第6號小額民事判決與您的爭議類似,可供您參考,摘要如下:
                     
    按兩造間旅遊契約第17條之1約定:「(出發前有客觀風險
    事由解除契約)出發前,本旅遊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
    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得準
    用前條之規定。但解除之一方,應另按旅遊費用百分之 補
    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有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
    約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查原告主張:行政院衛
    生署疾病管制局函文及各大媒體於同年6月22日起報導香港
    猩紅熱疫情日趨嚴重,有危害生命、身體、健康之虞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被告不爭執其真正之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
    局致醫界通函第108號、中國時報「遊客注意中港澳爆猩紅
    熱疫情」、YAHOO奇摩新聞「港爆猩紅熱確診破400例2死」
    、YAHOO新聞「袁國勇(香港大學微生物學系主任):變種
    猩紅熱入血更致命增28宗個案…」、東方日報「鏈球菌引爆
    猩紅熱襲港童食肉菌噬老弱」、昔日東方電子報「猩紅熱瀕
    無藥可醫」、「猩紅熱加劇累計526宗」等報導資料為證(
    見本院卷第7至25頁),堪認確有事實足認有危害旅客生命
    健康之虞,是原告主張依系爭旅遊契約第17條之1之約定解
    除契約,洵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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