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構成肇事逃逸嗎?
車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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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19/09/19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受傷但當下沒開證明(但警方有查看我傷勢 也在筆錄上註明受傷)幾天後補開就醫診斷證明
對方當下不願就醫也供稱沒事(當下行動自如) 後來就醫開診斷證明肋骨骨折5根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當下報警,隨後有做筆錄,現場沒有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雙方皆只有強制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前一個路口紅燈轉綠燈起步時,行經無號誌路口(與前一個路口距離不到30公尺),我是直行車(騎乘時騎在最右側),行走時前方無車左右方無車,時速約莫20-30不到,突然對方從左方側撞上我車頭(對方跨越雙黃線左轉後撞上我),從左方竄出我無法閃避(右邊電線桿離我不到30公分),對方不穩倒地 我則緊急剎車車未倒,撞擊位置與最後停下位置距離不到10公尺
路權部分我的道路路寬大於對方的路寬
六、問題:
對方跟我說她無照駕駛,希望我不要報警,隨即趁我不注意就跑離現場回她家(車禍地點與對方住宅隔一條馬路),我馬上報警,警方到場時有詢問我對方在哪裡,我回答我也不知道,車禍後機車丟著人就跑走了,後來經過圍觀路人的協尋下才找到對方,警方有做雙方酒測與筆錄,這樣我還是可以提出肇事逃逸嗎? 畢竟她離開現場是事實,也是透過警方才找到人,對方也沒有告知我她的姓名與聯絡方式,就跑走了,丟下我一個人在現場等待警方。
a3f61f3a用戶
發表於 2020/03/05 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