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之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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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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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昨天3/5號開完民事噪音侵害案件
法官說我的民事訴訟之聲明要更改,不然會駁回
原訴之聲明
一、 被告不得製造另原告無法忍受之近鄰噪音,不得不法侵害原告居住之安寧,並排除對原告之侵害。
二、 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整,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第一項目要更改被告不得制造 很隴統
暗示我要寫,被告不要在多少分貝內發出噪音之類
更正新訴之聲明
四、 一、被告居住於台xxxxxxx號房屋,被告飼養貓叫聲及敲擊聲噪音之音量不得超過噪音分貝,自日間上午七時止晚間七時止,不得超過全頻57 分貝,低頻37 分貝;自晚間七時起至晚間十時止,不得有超過全頻50 分貝,低頻32 分貝;自晚間十時起至翌日上午七時止不得有超過全頻42 分貝,低頻27 分貝之聲響侵入原告所有位於xxxxxxxx房屋。不得不法侵害原告居住之安寧,並排除對原告之侵害。
問題:1.想請問應該是寫這個被告不得超過多少分貝?? 我自己又加了被告飼養貓叫聲及敲擊聲噪音
不得不法侵害原告居住之安寧,並排除對原告之侵害。這兩段行
看別人是直接寫
被告居住於台xxxxxxx號房屋,噪音之音量不得超過噪音分貝,自日間上午七時止晚間七時止,不得超過全頻57 分貝,低頻37 分貝;自晚間七時起至晚間十時止,不得有超過全頻50 分貝,低頻32 分貝;自晚間十時起至翌日上午七時止不得有超過全頻42 分貝,低頻27 分貝之聲響侵入原告所有位於xxxxxxxx房屋
請問各位大大律師可以幫忙是否這樣寫是對謝謝^^
810bf83c用戶
發表於 2020/03/06 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