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拒絕支付延遲交屋罰款

消費糾紛 其他 3958 次瀏覽
茲因本人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與建商簽約,購買其興建之預售屋,合約內容規定於建商取得使用執照後六個月內,需通知本人進行交屋。建商於107年11月2日取得使用執照,於108年4月24日送交屋通知書,請本人於108年5月6日前辦理交屋,但本人依合約規定,以建商未完成房屋初驗瑕疵之修繕,拒絕辦理交屋並暫緩支付交屋保留款。

    建商於107年9月22日即通知本人房屋初驗,初驗結果有多項瑕疵須修繕,初驗瑕疵包含天花板及牆面不平整,裂痕,油漆粉刷不均,門窗刮傷、撞傷受損,地磚空心破損等問題,於107年11月24日通知第一次複驗,但是多項初驗之瑕疵並未修繕完成,之後就未再通知本人複驗。直到108年6月下旬,建商陸續完成各修繕項目,通知本人複驗,於108年7月經本人驗收合格,後續準備交屋,但建商修繕時程拖延,已超過合約規定的交屋期限108年5月2日,本人要求建商依合約支付延遲交屋利息,建商卻以地磚敲除重貼所需施工期較長為由,不願支付延遲交屋利息。

   建商早在108年1月底,就已經告知本人地磚要全部敲除重貼,但卻遲遲未動工施作,本人也於108年4月1日寫信提醒建商,108年5月2日前若無法交屋,會有延遲交屋利息罰款的問題,請建商趕緊施作,但建商卻遲未動工,造成交屋延遲。建商明明有數個月的時間可以施工,且一般合理工期,此地磚敲除重貼工事,只需一個月便可完工,卻拖延到交屋延誤,事後卻推託施作工序複雜,需較久工期,不願支付延遲交屋利息。

    現房屋已修繕完成,因建商不願付延遲息,尚未與建商交屋,請問本人是要先支付交屋保留款與奸商交屋,之後再到法院提民事訴訟要求建商支付延遲交屋利息,還是先不交屋,先不交屋,等民事訴訟判決後,在與建商交屋。
35051070用戶 發表於 2019/07/23 10:21

1 位律師回答

  • 楊孝文律師
    楊孝文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7/23 12:07
    回覆諮詢(119)、最佳解答(7)、獲得感謝(33)

    您好,茲就您的問題作以下回覆:
    
    現房屋已修繕完成,因建商不願付延遲息,尚未與建商交屋,請問本人是要先支付交屋保留款與奸商交屋,之後再到法院提民事訴訟要求建商支付延遲交屋利息,還是先不交屋,先不交屋,等民事訴訟判決後,在與建商交屋。
    
    由於您現在欲追訴的是建商違反交屋期限之遲延責任
    而如果您手上仍有交屋保留款
    依照民法規定,由於遲延責任與保留款間並不具有對待給付關係
    因此如果要主張因對方遲延而不給付款項
    可能會有點疑問
    
    但您如果覺得對方確實遲延而構成違約責任
    當然可以另外於訴訟上主張抵銷
    於扣除遲延款項後,餘款給付建商
    
    但仍然建議如果雙方仍然協調意願
    請直接透過調解程序處理
    可能較有助於雙方權益之維護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直接來信或來電詢問!
    
    
                         
  • 35051070用戶
    發表於 2019/07/23 12:49
    但是建商堅持要交屋,就必須給交屋保留款,若依律師您建議於訴訟上主張抵銷 於扣除遲延款項後,餘款給付建商,就須等到判決才成立此主張,那就表示目前無法立即交屋了,還有更好的方法嗎
  • 35051070用戶
    發表於 2019/07/23 13:08
    因合約內容有提到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項義務:其中第(三)目:賣方如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屋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延遲利息於買方。第(四)目: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延遲利息於買方。本人可以依以上合約內容,主張建商未盡第(三)及第(四)目義務,拒絕交屋,待訴訟判決後再交屋嗎,那就可依您建議的於訴訟上主張抵銷於扣除遲延款項後,餘款給付建商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