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拒絕支付延遲交屋罰款
消費糾紛 其他 3958 次瀏覽茲因本人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與建商簽約,購買其興建之預售屋,合約內容規定於建商取得使用執照後六個月內,需通知本人進行交屋。建商於107年11月2日取得使用執照,於108年4月24日送交屋通知書,請本人於108年5月6日前辦理交屋,但本人依合約規定,以建商未完成房屋初驗瑕疵之修繕,拒絕辦理交屋並暫緩支付交屋保留款。 建商於107年9月22日即通知本人房屋初驗,初驗結果有多項瑕疵須修繕,初驗瑕疵包含天花板及牆面不平整,裂痕,油漆粉刷不均,門窗刮傷、撞傷受損,地磚空心破損等問題,於107年11月24日通知第一次複驗,但是多項初驗之瑕疵並未修繕完成,之後就未再通知本人複驗。直到108年6月下旬,建商陸續完成各修繕項目,通知本人複驗,於108年7月經本人驗收合格,後續準備交屋,但建商修繕時程拖延,已超過合約規定的交屋期限108年5月2日,本人要求建商依合約支付延遲交屋利息,建商卻以地磚敲除重貼所需施工期較長為由,不願支付延遲交屋利息。 建商早在108年1月底,就已經告知本人地磚要全部敲除重貼,但卻遲遲未動工施作,本人也於108年4月1日寫信提醒建商,108年5月2日前若無法交屋,會有延遲交屋利息罰款的問題,請建商趕緊施作,但建商卻遲未動工,造成交屋延遲。建商明明有數個月的時間可以施工,且一般合理工期,此地磚敲除重貼工事,只需一個月便可完工,卻拖延到交屋延誤,事後卻推託施作工序複雜,需較久工期,不願支付延遲交屋利息。 現房屋已修繕完成,因建商不願付延遲息,尚未與建商交屋,請問本人是要先支付交屋保留款與奸商交屋,之後再到法院提民事訴訟要求建商支付延遲交屋利息,還是先不交屋,先不交屋,等民事訴訟判決後,在與建商交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