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倒機車和解後被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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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母親於6/30在虎尾某間寶雅前要停車,輪子不慎碰到另一輛停在旁邊的機車,結果機車就倒了,母親當時馬上將機車牽起,並將自己的機車停在對方旁,然後進入寶雅要找機車的主人,不過機車主人不是去寶雅的顧客,而是到對面用餐,所以當下並沒有馬上找到人,但母親並沒有離開,一直都在寶雅裡等機車主人,後來對方出現了,說我們肇逃,要報警,我們也說好,就報警,當天做完筆錄後就跟對方到機車行,機車行老闆建議對方拿現金就好,因為看不出來機車哪裡有傷痕,所以都同意賠償2千,並已於當日簽署和解,結果7/23日早上,分局員警來電告知,對方一直檢舉,所以他很無奈只能開一張罰單,今天查詢監理系統,員警開了一張「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想請問這樣我們是否可以去申訴,並主張我們並沒有逃逸,因為從頭到尾我們都沒離開,另外因都已和解,面對對方惡意的檢舉,我們是否能夠向對方提告,謝謝!
f3f27a32用戶 發表於 2019/07/24 19:26

2 位律師回答

  • 陳奕安律師
    陳奕安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07/25 09:10
    回覆諮詢(360)、最佳解答(25)、獲得感謝(104)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誣告罪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因為此交通罰單是行政罰而不是刑罰,所以告對方誣告並不會成立。我建議先處理罰單的部分。
    
    依您所述,您沒有離開現場,也已於當日和解,
    您在申訴後若仍對申訴結果不服,可於收受裁決書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聲請撤銷此罰單。
    
    建議在法庭中,須傳喚:
    1.製作筆錄或開罰單的員警,以證明您沒有離開現場。
    2.機車行老闆,以證明雙方早依老闆建議,同意賠償2,000元和解,實已妥善處置。
    
    若有和解書面,也必須在法庭中一併提出,以證明我方主張與事實相符。
    
    
                         
  • f3f27a32用戶
    發表於 2019/07/26 08:07
    謝謝陳律師的回覆,再請問一下,若罰單申訴成立,我們是否可以對對方提起毀謗告訴,謝謝!!
  • 陳奕安律師
    陳奕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7/26 14:35
    回覆諮詢(360)、最佳解答(25)、獲得感謝(104)

    對方要犯誹謗罪,要有「向不特定多數人為指摘或傳述」的行為。對方是向警方檢舉,應不構成此罪。
    
    
                         
  • f3f27a32用戶
    發表於 2019/07/29 10:23
    了解,謝謝陳律師的回答,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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