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路上向他人比中指被告公然侮辱
其他 民事侵權 3308 次瀏覽請問上禮拜我在路上差點被被計程車撞到,他變換車道擋住我的去路,我按了喇叭之後一氣之下比了中指,這樣算是公然侮辱嗎?如果不和解要上法庭的話會有什麼罰則?
請問上禮拜我在路上差點被被計程車撞到,他變換車道擋住我的去路,我按了喇叭之後一氣之下比了中指,這樣算是公然侮辱嗎?如果不和解要上法庭的話會有什麼罰則?
你好,若在場有不特定第三人圍觀,則可能有成罪機會,有無答辯空間,可持相關事證與我們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gmail.com
重點可能在於對方有無舉證,摘錄一個類似判決供您參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1386號:「…本院審以被告為國中程度(院卷第9頁、第146頁),案發時年屆3旬,有工作歷練,為具有相當社會經驗之人,佐以被告於審理時自承:比中指是英文FUCK之意,伊知道對人比中指是不好等語(院卷第139頁),其當知一般社會觀念裡確含有侮辱及貶損他人之意思,準此,被告對上開情事自應知之甚詳。再者,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闡述至明。本件案侮辱發地點為臺中市重慶路與西屯路2段交岔路口附近,不特定之多數人均可自由往來,自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被告既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舉起右手比出中指手勢之動作,依被告主觀意識乃至社會通念及一般人之認知,均係不雅、輕衊,有貶損他人評價之意味而屬足使人感受侮辱之意思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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