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請支付命令狀
其他 民事侵權 1347 次瀏覽事實經過: 債務人謝XX於民國109年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000千元,隨後在2月22日以女友的名義敘述債務人已收押,而在2月24號時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萬5000千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09年4月15日,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付利算,立有Wechat對話紀錄為證。未料屆期不為清償,一再催索,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問題: 我提供的對話紀錄內容債務人有確實提到還錢的部分及金額和相關約定好的時間地點 而對話紀錄債務人都沒有很確實的提到向債權人借錢,確實都有匯款紀錄我上面這樣敘述會有甚麼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