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網絡購物包裹因故未取,業者以民事184條警告。

消費糾紛 其他 1707 次瀏覽
您好,想諮詢在網絡上購物後包裹抵達取件超商,消費者因故忘記前往超商付款取貨,之後業者以民法184條警告消費者...讓我們非常害怕,不知主動聯繫業者會不會遭受到獅子大開口的狀況,所以先前來諮詢...
3ffebb08用戶 發表於 2020/04/30 16:41

3 位律師回答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4/30 17:43
    回覆諮詢(4146)、最佳解答(165)、獲得感謝(1014)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以店家的角度而言損失的應是包裝費與寄送到超商的運費等,如您只是一時疏忽漏未付款取件,相信與店家溝通再次下訂的話,應不至於有獅子大開口的情形。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4/30 17:46
    回覆諮詢(19904)、最佳解答(1513)、獲得感謝(5769)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未取貨付款僅構成民事債務不履行,且一般也不會為此小金額提告,無須過於擔心。
    
    
                         
  • 李昱宗律師
    李昱宗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4/30 18:15
    回覆諮詢(832)、最佳解答(69)、獲得感謝(233)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 原則上網路購物消費者依據消保法本享有無條件退貨的權利。
    2) 賣家要證明您構成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均有一定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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